預告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發佈日期:2023-08-16 23:48:27
發佈單位:經濟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110950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8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250045690號
附件說明: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120250732-1.pdf、1120250732-2.pdf
主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三、「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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