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業奉總統113年5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5071號令公布。
發佈日期:2024-05-20 00:00:00
發佈單位:萬里區
發佈部門:萬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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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2024-05-20
- 截止日期:2024-12-31
- 發佈單位:萬里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4-05-20
- 主辦單位:萬里區公所
- 公告內容:
- 有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業奉總統113年5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5071號令公布。
其中違反第8條(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及第9條(略以):「…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規定者,依第11條:「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第12條:「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規定辦理,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