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自113年5月13日施行,協助發生財務困難之納稅義務人減緩繳稅壓力
發佈日期:2024-05-17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5698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繳稅款,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特制定「南投縣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業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1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稅務局指出,該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後段授權規定訂定,地方稅適用範圍為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事由如下: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4.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5.其他情況不能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
稅務局又說,符合該辦法申請要件之本轄納稅義務人,應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總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提出申請。稅務局將依應繳稅款金額級距規定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不等),分期繳納之各期應繳稅款並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罰鍰無需加計利息。
稅務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得適時減緩一次繳清稅款之壓力,但核准分期後記得按期繳納,任何1期未如期繳納,該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就未繳清稅款,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如還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連絡電話:(049)22221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