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發佈日期:2024-05-07 00:00:00
發佈單位:芳苑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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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發布日期: 2024/05/072024/06/07
| 更新日期: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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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