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之娛樂活動,娛樂稅可以減半課徵
發佈日期:2024-05-02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5448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活動若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發售門票等收入可申請娛樂稅減半課徵。
稅務局表示,舉辦音樂演奏會、歌唱、舞蹈、相聲及技藝表演等活動,可在演出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認可,並在演出前檢附核准認可文書,向演出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減徵等。稅務局提醒,文化藝術活動應在演出結束五日內填具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連同剩餘票券向本局辦理繳銷手續,若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視為全部發售計徵娛樂稅,請民眾注意。如對娛樂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撰稿人:張智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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