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發佈日期:2024-04-25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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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404250001&mserno=201906300001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 第三條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 第四條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 第五條 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 第六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 第七條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