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宜蘭縣政府府113年3月18日府消減字第 號颱風災害(一級、二級及 三級開設)危險潛勢區域公告1份,請各防災編組機關(單 位)於各公告管制地點明顯處所張貼,周知民眾,並確實依 說明二、三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4-03-26 00:00:00
發佈單位:礁溪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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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ata_midlle" id="data_midlle"><div class="data_midlle_news_box01"> <dl> <dt><table width="100%"><tr><td>### 檢送宜蘭縣政府府113年3月18日府消減字第 號颱風災害(一級、二級及 三級開設)危險潛勢區域公告1份,請各防災編組機關(單 位)於各公告管制地點明顯處所張貼,周知民眾,並確實依 說明二、三配合辦理,請查照。
</td><td align="right"></td></tr></table>
</dt><dd>日期:113-03-26 </dd> </dl> </div><div class="data_midlle_news_box02">配合府消減字第1130003859A號辦理
一、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旨揭公告係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颱風侵襲 期間,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劃定警戒範圍及管制事項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 全。為有效落實公告事項之執行,請各防災編組機關(單位 )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颱風期間,旨揭公告之危險潛勢區域劃定為警戒區時,請 確實執行公告管制事項,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公告管制期間,各管制地點民眾非持有通行證件者,不得 進出,本縣各防災編組機關(單位)執行公務之軍、警、 公務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可持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 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
(三)公告管制期間,各管制地點如遇民眾擅自進入時,應立即 開立勸導通知單,經勸導不聽者,應立即開立舉發單,並 強制驅離。
三、宜蘭縣政府112年3月16日府消減字第1120003247B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div> </div><div style="clear:both;"></div> </div><div class="data_midlle_news_box03"> <table border="0"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0"><tr><td class="red01" valign="top">類別:</td><td class="gray01">[最新公告] </td></tr></table>
</div> <table border="0"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0"><tr><td class="red01">上版日期:</td><td class="gray01">113-03-26</td></tr></table>
</div>